许昌许继昌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许继昌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3129号
原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尚新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许继昌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许继昌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原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海明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