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

北京高鑫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等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鑫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4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春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6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2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坚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141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千六百八十一万三千零三十五元一角三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九元五角七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二千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二千八百九十二万九千四百三十五元一角三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十二万四千七百元、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张坚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赵立新
执行员  闫鸿
执行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