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89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组织结构代码:69773113-6。
法定代表人于连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坚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219XXXX。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机构代码:69552XXXX。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园区)构代码:754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坚华、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93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一百九十九万元,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本金十八万元,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本金十八万元,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本金十八万元,于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本金三十六万元,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本金三十六万元,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四次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4%分段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张坚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坚华、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坚华名下民生银行、北京银行账户已经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因余额较少不足以全部履行。
3、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被执行人张坚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具备执行条件。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6执89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李长海
审判员 曹学昱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柏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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