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

76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民初76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阊胥路292号。
主要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诉讼理人:朱森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6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2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坚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燕,女,系张坚华配偶。
被告:金玉燕,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因与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铜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铜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林晓莉,被告苏州华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根、朱森林,被告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燕,被告金玉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华铜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万元,利息1918350元(暂算至2016年8月9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华铜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570028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华铜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包括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相城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相国用2010第00324号),以及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机器设备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对苏州华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2日,苏州华铜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苏州华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对原告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范围包括苏州华铜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2月25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2011年6月20日、2013年5月31日,苏州华铜公司先后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苏州华铜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对原告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包括苏州华铜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2月25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2014年6月11日,原告与苏州华铜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苏州华铜公司提供63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具体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同日,原告与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作为保证人对苏州华铜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向苏州华铜公司先后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共计6300万元。但苏州华铜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苏州华铜公司立即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苏州华铜公司辩称:一、对于本案贷款的事实、未付贷款本金数额以及抵押的金额均予以确认;二、对于未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律师费的数额,请法院予以核实;三、因为苏州华铜公司是我们国家新型的一个行业,是同类型行业的一个创立者,现在处于成长期,2015年到2016年期间,铜价处于低位低,企业经营困难,所以未能及时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但是2017年经济好转,铜价也在上涨,行业的发展和市场也迎来增长。目前公司股东在多方谋划和洽谈,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辩称:同意苏州华铜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借据、放款合同查询单、《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0年11月22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抵押权人)、苏州华铜公司作为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36600(10)项贷额抵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二项二、本同甲方和苏州华铜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第三条抵押财产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该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为相城区阳澄湖镇界泾河路19号房产4755832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826.81元,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登记权利价值4660万元;土地66653.6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243.49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相国用(2010)第00324号,登记权利价值为134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财产办理了他项权证。
2011年6月20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抵押权人)、苏州华铜公司作为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36600(10)项贷额抵00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二项二、本同甲方和苏州华铜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万元整。第三条抵押财产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该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位于苏州华铜公司车间内(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一)。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财产办理了登记编号为苏E×××××-0041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3年5月31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抵押权人)、苏州华铜公司作为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36600(10)项贷额抵00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二项二、本同甲方和苏州华铜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五万元整。第三条抵押财产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该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抵押财产位于苏州华铜公司车间内(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二)。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财产办理了登记编号为苏E7-0-2013-0039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4年6月11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授信人)、苏州华铜公司作为乙方(受信人),签订编号为36600(14)A综授012号《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第十三条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第十四条授信额度有效期本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第十五条利率和计息方式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50%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二)利息从起息日起算,按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天数计算。(三)罚息利率和复利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第八条乙方声明与保证、授权二乙方保证如下:16、乙方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按时承担并支付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同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债权人)、北京华铜公司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编号为36600(14)A综授额保0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一项一、本合同甲方和苏州华铜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所签订的编号为36600(14)A综授012号《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二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六条担保权实现四、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主合同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同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债权人)、北京母线槽公司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编号为36600(14)A综授额保01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作为甲方(债权人)、张坚华和金玉燕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编号为36600(14)A综授额保0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内容均与36600(14)A综授额保0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一致。
2015年4月28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向苏州华铜公司发放两笔金额均为1600万元的贷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年利率为7.2225%。2015年4月29日,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向苏州华铜公司发放两笔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1600万元的贷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年利率为7.2225%。
截至2016年8月9日,苏州华铜公司结欠广发银行苏州分行本金6300万元,利息1918350元。
另查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为570028元。
以上事实,由《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借据、放款合同查询单、《律师聘用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向被告苏州华铜公司发放贷款后,苏州华铜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苏州华铜公司对借款的事实及结欠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广发银行苏州分行请求苏州华铜公司立即归还本金6300万元及利息1918350元(暂算至2016年8月9日,之后的罚息以6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损失570028元,苏州华铜公司依约亦应当承担。北京华铜公司、北京母线槽公司、张坚华、金玉燕作为保证人应就苏州华铜公司的上述债务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华铜公司追偿。苏州华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登记均明确载明了债权数额,故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就本案债权对抵押物在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在(2016)苏05民初760号案件中主张的主债权亦属于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故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就本案债权和(2016)苏05民初760号案件确定的债权合计享有的抵押权数额不超过上述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数额。
综上,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00万元以及利息1918350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8月9日,之后的罚息以6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570028元;
三、被告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张坚华、金玉燕对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相城区阳澄湖镇界泾河路19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6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相城区阳澄湖镇界泾河路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3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其车间内的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其车间内的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242元,由被告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张坚华、金玉燕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判长  俞水娟
审判员  丁 兵
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荣 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件一:

序号

抵押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评估价值(元)

1、

水循环系统

1087179.49

方型逆流式玻璃锅冷却塔 Q=300m3/h T:10℃

5

299145.30

纤维球过滤器 BJ-1500型 Q=50m3/h

1

29914.53

自清洗过滤器 Q=800m3/h 过滤精度:0.5mm

1

51282.05

自清洗过滤器 Q=1000m3/h 过滤精度:0.5mm

1

51282.05

全自动软化水装置 Q=20m3/h

1

59829.06

核桃壳过滤器 BJ-1600型 Q=40m3/h

1

29914.53

净循环冷水泵 Q=640m3/h H=36m P=90Kw n=1480

3

100000.00

浊循环冷水泵 Q=480m3/h H=39m P=75Kw n=1480

2

48717.95

净循环热水潜污泵 Q=1200m3/h H=22m P=110Kw n=1480

2

75213.68

浊循环热水潜污泵 Q=850m3/h H=22m P=75Kw n=1480

2

64957.26

净循环冷水泵动力柜 90Kw

1

70940.17

浊循环冷水泵动力柜 75Kw

1

70940.17

浊循环热水潜污泵动力柜 110Kw

1

78632.48

电缆

560

56410.26

2、

气体纯化装置

1025641.03

氨气分解制氢带纯化装置 KCAQ(PC)-100

1

153846.15

氨气纯化装置 KCDC-1000

1

188034.19

变压吸附制氮装置 KCFD-1000

1

683760.68

3、

储气罐

55555.56

储气罐 10m3/10kg

2

35897.44

储气罐 1.5m3/10kg

5

19658.12

4、

空压机、冷干机

876068.38

控制器 X8I

1

29914.53

冷干机 D1740INR-A

1

35897.44

前过滤器 F1817IG

1

11965.81

后过滤器 F1817IH

1

11965.81

空气压缩机 R160IU-8.5

3

589743.59

空压机 R160IU-7.5

1

196581.20

5、

直流屏、高压柜等

298809.40

信号屏

1

4158.97

交流屏

1

13771.79

直流屏 PZDW22-65AH/220V

1

51282.05

高压柜 KYN28A-12

6

229596.58

6、

母线槽

5096478.57

7、

干式变压器

495863.25

SCB10干式变压器 1000/10

1

101196.58

SCB10干式变压器 2500/10

2

394666.67

8、

高精度回路电阻测试仪 TE100

1

11965.81

9、

低压柜

821578.63

低压配电柜 HGCK

8

738119.66

低压固定式开关柜 HGGD

5

83458.97

10、

起重机及配套设备

739316.24

电动单梁起重机 LDA 5T16.15M

1

52617.52

电动单梁起重机 LDA 5T28.05M

1

52617.52

电动单梁起重机 LDA 5T28.175M

1

52617.52

电动单梁起重机 LDA 5T16.6M

1

52617.52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LH 5T28.175M

1

135042.74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LH 5T28.6M

1

135042.74

扁钢 100*10

0.856

3914.53

H型钢

2.633

11028.21

轻轨 10#-24#

11.44

42533.33

中板 14mm-25mm

9.665

41119.66

H型钢 194*150-248*12

18.01

75438.46

H型钢 150*150-350*35

16.02

67094.02

钢板 8mm-12mm

4.21

17632.48

11、

电子汽车衡 SCS-80T

2

102564.10

12、

熔铸炉机组及加热炉机组

13888888.89

加热炉机组

1

7051282.05

6T熔铸炉机组

1

3205128.21

熔铸炉机组 8T

1

3632478.63

13、

五平四立连轧机

5530407.68

五平四立连轧机、一套设备及其配件设施

1

3825830.77

五平四立连轧机 170*32

0.5

1704576.92

14、

铜铝复合排热连轧机传动控制系统、液压恒辊缝控制系统

1

1632478.63

15、

铜铝复合排自动整形机

2

3046153.85

16、

铜铝复合排自动冷却分配输送线

2

3435897.44

17、

铜铝复合排自动锯、专用

4

259829.05

18、

铜铝复合排自动抛光机

8

6358974.36

19、

铜铝复合排自动冷却分配输送线及自动抛光机电气控制系统

1

1410256.41

20、

操作台、分线箱

4

55555.56

21、

铜铝复合排涡流超声波自动化检测线

4

1424957.26

22、

铜铝复合排钝化烘干生产线 250-200mm

4

752136.75

资产合计

48406556.34

附件二:

序号

抵押财产名称、

数量

评估

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

规格型号、铭牌

价值(元)

(发票、证书、批文、合同等)

1

铜材液压自动拉拔机

0.2

100000.00

3200113140

07853846

2

铜材液压自动拉拔机

0.2

100000.00

3200113140

07853847

3

铜材液压自动拉拔机

0.2

100000.00

3200113140

07853848

4

铜材液压自动拉拔机

0.2

100000.00

3200113140

07853849

5

铜材液压自动拉拔机

0.2

100000.00

3200113140

07853850

6

夹送与锯切机

1

70000.00

3200114140

17753046

7

自由辊道6.2米

1

24000.00

3200114140

17753046

8

自由辊道4米

1

16800.00

3200114140

17753046

9

自由辊道3.5米

1

40000.00

3200114140

17753043

10

整形机入口对中装置

1

6000.00

3200114140

17753043

11

辊道对中装置

3

7500.00

3200114140

17753043

12

手动锯靠尺

1

25000.00

3200114140

17753043

13

6*2米包胶自动辊道

1

32000.00

3200114140

17753043

14

辊道架

1

1600.00

3200114140

17753049

15

校直平台及前后辊道

1

82000.00

3200114140

17753049

16

自动锯中间辊道

2

70000.00

3200114140

17753050

17

自动锯中间辊道

2

70000.00

3200114140

17753051

18

拉拔芯头

2

2016.00

3200114140

17753054

19

拉拔外套

1

477.00

3200114140

17753054

20

校直平台增加前后压紧装置

1

3330.00

3200114140

17753054

21

锯切辊道靠尺

4

90000.00

3200114140

17753054

22

抛光机模架

1

19800.00

3200114140

17753055

23

乳化液池安装材料

1

3320.00

3200114140

17753055

24

安装垫铁

1

9450.00

3200114140

17753055

25

校直辊道

1

50000.00

3200114140

17753056

26

自由辊5.7米辊道

1

25000.00

3200114140

17753056

27

校直垫铁

1

4100.00

3200114140

16741159

28

增加电控

1

3500.00

3200114140

16741160

29

套管机

1

13150.00

3200114140

16741160

30

清刷机

0.5

95000.00

3200114140

16741217

31

清刷机

0.5

95000.00

3200114140

16741216

32

对中机构

2

5000.00

3200114140

16741226

33

套管机

0.5

71000.00

3200114140

17753057

34

套管机

0.5

71000.00

3200114140

17753058

35

套管机

0.5

71000.00

3200114140

17753052

36

套管机

0.5

71000.00

3200114140

17753047

37

抛光机改造

0.1

69000.00

3200121140

16741224

38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23

39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22

40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21

41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20

42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19

43

抛光机改造

0.15

103500.00

3200121140

16741218

44

抛光机改造

0.8

110000.00

3200121140

16741178

45

抛光机改造

0.8

110000.00

3200121140

16741179

46

抛光机改造

0.8

110000.00

3200121140

16741180

47

抛光机改造

0.8

110000.00

3200121140

11741181

48

抛光机改造

0.8

110000.00

3200121140

11741182

49

五平四立连轧机

0.25

997177.50

3200121140

00836349

50

五平四立连轧机

0.25

997177.50

3200121140

00836350

合计:

48823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