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

北京圣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1093

申请执行人:北京圣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丽庄村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2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圣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圣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北长城母线槽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华铜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华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圣麒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审判员*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