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109号
原告: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北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21641A(1-1)。
法定代表人:朱名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柄力,该公司法务。
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定路与福利路交叉口东北角(亿景“香林郡”小区5楼商业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141X8(1-1)。
法定代表人:汪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宏,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桂林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桂春
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 锋
书 记 员 袁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