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93号

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91305758N。

法定代表人:周美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楠,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驼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7709695E。

法定代表人:谢方义,执行董事。

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定路与福利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林郡”小区5楼商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141X8。

法定代表人:汪志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解决纠纷且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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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锦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68元,减半收取15134元,由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桂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