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瑞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高新区骖鸾路湘商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桂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桂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为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未实现的债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忠
审判员***
审判员李**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