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03民初40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定路与福利路交叉口东北角(亿景“香林郡”小区5楼商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141X8。
法定代表人:汪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丽,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九华山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616579。
法定代表人:崔拥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罗平,法务部副主管。
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汇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何世丽,广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覃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本诉诉讼请求:广汇公司支付5号楼工程款2943772.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9月26日起,以2943772.6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至工程款清偿之日起)。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关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5#楼的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八建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日内对5号楼进行开工建设,若未按时开工,视为八建公司自动放弃5号楼承建权,广汇公司可自行决定5号楼的开发建设,八建公司无条件配合广汇公司办理5号楼的开发建设手续。鉴于工程造价上涨,双方同意5号楼工程造价在正德公司预算审核基础上增加建安工程总额至394万元(后双方同意减少防盗门改为木门费用4万元),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1《承包人承榄工程项目一览表》“新建5#住宅楼工程造价329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5万元建安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4月18日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写明“双方财务约定时间对该项目工程全部已支付工程款等费用进行对账核实,然后按合同约定申请该支付的工程款”,八建公司的代表提出双方财务对账应与第1、2条同时进行。双方代表于2021年1月22日对账形成了《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付款情况》,对于5#楼工程,广汇公司同意增加工程款103493元,但已支付款项中的“付北冲补偿款48万元”并无付款依据,且未经八建公司同意,八建公司不予认可。八建公司认为,5#楼应付工程款为7253493元,已付款项为4309720.38元,尚欠款项2943772.62元,广汇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八建公司在庭审后提交诉讼请求计算表,载明5#楼工程合同价款为6428368.8元(1710元/㎡×3759.28㎡)、增加建安工程价款650000元,增加基础工程款103493元,扣除已付款项,尚欠2949109.42元。八建公司遂将未付款项金额确定为2949109.42元。
广汇公司对本诉辩称,第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每月五日前按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准的上月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时付款90%,余款在竣工结算后20天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8%,留2%作质保金。广汇公司目前已经支付进度款至94%,超出合同约定比例,并无欠款。第二,依据双方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八建公司受托办理本次市场化运作建房相关手续,包括房改办建房批文、建设规划、定点、住房所有权证、验收、土地证等,费用包含在1710元/㎡单价中。八建公司逾期办理所有权证、土地证长达十年,且项目因没有土地证而无法确定建筑面积,从而无法进行竣工结算。《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受托方不能办理前期手续,则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超过保证金金额的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八建已违约,结算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八建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广汇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八建公司支付不能按时竣工违约金747000元(计算方式: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按1000元/天计算);2.八建公司支付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止,按1000元/天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3552000元);3.八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配合完成审计工作,汇集资料报送市房改办、自治区房改办审核等按房改办要求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前述证书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广汇公司。事实与理由:广汇公司与八建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以交钥匙工程方式建房,八建公司负责办理市场化运作建房的所有手续,广汇公司只须提供必要协助,按协议接受合法证照齐全的房屋即可。双方于2010年3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0天”。5#楼工程于2015年10月17日开工,应于2016年11月10日竣工,实际于2018年11月28日竣工,故八建公司应支付不能按时竣工违约金。且八建公司至今未办理协议约定的相关手续,应支付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金,广汇公司遂提起前述反诉请求。
八建公司对反诉辩称,第一,双方于2010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正因如此,八建公司对广汇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违约行为未找到合同依据,遂无法在本诉提出违约金诉讼请求。第二,广汇公司在本诉答辩中认可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对本案合同款项进行支付。对于5#楼,广汇公司在举证时主张“已支付6622034.63元”无相关证据证明。广汇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八建公司长期垫资施工,且其一直以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手续等事由推诿付款,从2017年7月基本完工至今,广汇公司仅在2021年支付了60万元,按照先到期债务先履行原则,该笔款项应认定为支付1-4号楼工程款。本案5#楼因在《关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5#楼的补充协议》明确了面积得以确定总价,而1-4号楼因广汇公司对于总建筑面积扯皮,面临鉴定建筑面积的问题而无法起诉。第二,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订立《关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5#楼的补充协议》。5#楼实际竣工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之前。广汇公司反诉状认可5#楼实际履行是2015年10月18日,而反诉请求办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计算错误。第三,《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没有对广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但却约定“政策性原因及不可抗力办证可顺延”。广汇公司改制造成土地证所有权主体未能明确等原因影响办证,符合“政策性原因及不可抗力办证可顺延”延期办理情形。而且,广汇公司未能积极协助配合办证,其对不能按时办证的结果负有责任。第四,汇集审计资料等工作需要双方相互配合完成,广汇公司未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其向八建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明显加重八建公司的单方义务、免除其自身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证明内容与诉辩焦点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广汇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8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房付款情况》,八建公司以《已付款情况汇总表》无该项开支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项证据有双方涉案工作人员签名,证明本案当事人进行对账的事实,证明内容与本案诉辩焦点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经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广汇公司原为桂林内燃机配件厂,企业改制之后于2013年4月22日经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8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作为委托方,八建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双方订立《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方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的形式兴建职工住房,委托方采取交钥匙工程的方式建房,即将建房的整个报批、承建、办证过程交由受托方承办,委托方不参与主要操作,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配合,委托方只需按协议规定接收合法证照齐全的房屋即可。《建房委托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委托事项之一,委托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方将本次市场化运作建房所需办理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房改办建房批文、建设规划、定点、土地、设计、勘探、验收、绿化、交通道路、环保、给水、给电、排水、排污、消防、防震、防雷、办理职工住房所有权证、职工住房土地使用证等所有与本次市场化运作建房所涉及到的批文、手续、图纸、证明及本协议无明确表述的相关手续委托给被委托方办理,委托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1、委托办理手续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办清所有委托事项中建房开工前合法有效的前期手续。2、费用:(1)本协议的建房价格,其中土地出让金根据政府政策规定计算,此费用由被委托方承担。(2)被委托方在履行本协议委托事项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事先经过双方明确界定的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有效票据的相关费用(例如交市房改办的工程验资款,报建费,土地出让金等)如由委托方代垫则从房款中扣除。其他一切本协议有明确或无明确表述的所有与本次建房有关的支出均由被委托方承担。(3)参加市场化运作建房的建房户所选择的建筑面积超过本人按政府文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如超面积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房户自己承担,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无关(此项费用由桂林市房改办收取)。3、办理前期手续的保证金:被委托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现金方式付给委托方办理手续的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1)待被委托方办清所有建房手续,并经委托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所有手续合法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之后,保证金可全额退还给被委托方。(2)若被委托方依法获得本工程承建权,经双方协商,办理手续的保证金可转为其他形式的保证金。(3)如被委托方不能按时办理完相关的前期手续,每超期一天处被委托方违约金1000元/天,违约金从委托办理手续的保证金中扣除,如违约金额超过保证金,超过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4、被委托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委托方将在目前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积极协助配合,由于委托方客观现实所不能及的,由被委托方自行解决;若遇类似情形造成相关手续不能办理或办理后有遗留问题,均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委托方可按本协议第一项第3条第(3)款规定处理。委托事项之二,委托办理安居工程的手续和承建维修:本次市场运作房必须安置原址搬迁户。被委托方办清相关手续,并完全安置入住。费用均由被委托方承担,按委托事项一的第2条第(2)款执行。委托事项之三,委托承建市场运作房工程:1、如被委托方依法获得承建权,并与委托方签订本市场运作房工程合同,本次建房报批、承建、办证等相关手续及其对应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元整(¥1710.00元/㎡),即本单价包括本协议委托事项一的第2条所包含的费用、委托事项二包含的费用及整个承建施工过程中的建安施工、监理、各项验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建安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等费用,结算总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架空层、天面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作赠与职工处理);此价格为最终价格,一经签署,双方都不能更改,任何一方不管人事变动或是其他原因,均以此协议为准。若被委托方要求的每平方米单价高于¥1710.00元,委托方可另行委托他人承建,对被委托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产生的一切费用,委托方将不作任何形式的清还及补偿。2、工程如需国家有关部门经相关程序确定承建方,所有程序委托方将不参与,且不委托其他方参与,由被委托方自行处理,但委托方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及自身力所能及的情形下给予适当配合。3、如被委托方得不到工程的承建权,委托方有权与合法产生的承建人签订本项市场运作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原被委托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产生的一切费用,委托方不作任何形式的清还及补偿。4、若被委托方获得合法有效的承建权,委托方将与被委托方签订本项市场运作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附属协议,并将除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50万元留作办理房产证及各户土地证的抵押金(即每户约3500元)。待委托方建房户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拿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百分之百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土地使用证后十天内,委托方将返还抵押金。……三、本次市场化运作建房操作期限为30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方职工领到合法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百分之百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土地使用证止(政策性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办证可顺延)。四、本协议的被委托方的代理人与委托方发生的本协议及本项市场运作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被委托方完全行为,如有被委托方事先书面送达的禁止行为除外。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规范结算,委托方确认每层楼层的工作量完成后按比例支付。”
2010年2月4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桂林市九华山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工程,建筑面积15552㎡,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八建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报价11507034.92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55009.88元、规费798643.29元,税金423037.6元,中标工期390天,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2010年3月9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作为发包人,八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八建公司承包桂林市九华山14号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概况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3月20日,竣工日期2011年4月20日;合同金额13083726元,其中投标报价1157034.92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55009.88元,规费798643.29元,税金423037.96元。专用条款约定:(一)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价款调整方法为:建筑及装饰2005版《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关文件调整费用,费率按中值取费;安装工程2008版《广西区安装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调整费用,费率按中值取费;材料及人工工资按桂林现行信息价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每月五日前按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准的上月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一直按此类推,直到工程竣工付至90%,余款待竣工结算后20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8%,留2%作质保修金;(三)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或者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发生违约三日起,发包人每天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期顺延,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四)承包人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从发生违约之日起,每天计算1000元违约金,工程质量没有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核验达不到合格工程时无条件返工,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等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载明1-5号楼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造价,其中本案5#住宅楼的建筑面积3803㎡,工程造价329万元。
2014年7月8日,双方对账形成《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房付款情况》,载明:“经双方对账,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房支付款如下:2010年5月31日止对账,支付前期费用6,132,800.58元。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佣金等共计12,351,667.07元。其中:支付前期费用1,417,419.46元,支付八建工程款8,755,000.00元,支付唐寿生工程款784,300.00元,支付唐寿生佣金985,040.00元,支付线路改造费用313,779.61元,支付监理费70,000.00元,支付北冲村款项26,128.00元。在合计金额12,351,667.07元中不含以下三项:1、2012年3月228#凭证,代付环保局排污费58,950.00元;2、2013年3月279#凭证,代付测绘资料费44,731.00元;3、2013年4月281#凭证代付管线测绘费8,456.00元。以上三项款合计112,137.00元,在支付1#-5#楼款项中扣除,待八建落实。”
2014年11月28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第二次对原桂林内燃机配件厂集资建房相关事宜推进会会议纪要》,载明:“……1.该项目虽为交钥匙工程,但由于合作双方已就合作是否履约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原桂林内燃机配件厂(现为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配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应当督促并配合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市八建公司)桂林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六建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尽快完成规划、消防、环保、建设工程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以便尽快促成办理房产证。2、第一批集资建房问题。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市八建公司)与广汇汽配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第一批集资建房相关资料提交市质监站,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由市八建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前作出竣工验收方案,厂方应积极配合,争取完善一栋办理一栋,但该项目必须完成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双方协商工程结算问题于2014年12月5日前双方将已发生款项交至正德、建银两家中介公司进行梳理对账,共同协调工程结算问题,工程结算问题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4、第三批市场化运作建房问题。已完工程1-4#楼同样参照第一批集资建房的做法。5#楼问题由市第八建公司尽快拿出测算给厂方,10天内就是否继续合作建设问题与厂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完毕确定继续合作3天内开工;如果确定不再继续合作建设则立即依法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014年12月9日,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200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9月《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作出桂正咨基字(2014)第G398号《内燃机配件厂新建5号住宅楼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内燃机配件厂新建5号住宅楼工程项目送审预算造价为4,449,669.09元(其中不含建安劳保费:227,230.84元)。经审核预算造价为3,979,821.13元(其中不含养老保险费:134,969.01元)。核减造价469,874.96元。”。广汇公司代表张军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签字:“5号楼工程预算审核汇总表中审定的养老保险费134969.01元在前期费用中包含。”八建公司代表张光辉在编制单位意见一栏签字:“工程量双方已按施工图核定,材料价格在结算时据实调整,本核定不含养老保险,结算时按有关文件计取。”
2015年4月9日,桂林市国资委、住建局质监站、房改办、信访局、本案当事人及业主代表会商之后形成《桂林市国资委等部门协调市场运作建房会议简要》,载明:“一、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下周三(4月15日)前做出并提交市场运作建房5号楼全部资金总额(包括不限于前期、建安、室外工程和后期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八建公司三天内机械、人员进场进行土方施工。否则提出书面放弃5号楼建设的权力。5号楼的建设资金由厂方负责支付,支付方式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
2015年6月15日,广汇公司作为甲方,八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订立《关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5#楼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一、继续履行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委托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对5号楼(3759.28㎡)进行开工建设,如未按时开工视为乙方自动放弃5号楼承建权,甲方可自行决定5号楼的开发建设,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5号楼的开发建设手续。……”
2016年5月4日,广汇公司作为甲方与八建公司作为乙方签字的《市场运作房5号楼工程进度资金需求预算表》载明:“项目金额合计394万元,应支付工程款(80%)315万元。”
2016年9月21日,双方形成《关于协调解决原桂林内配厂市场运作建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一、八建公司在建的5#楼必须在9月30日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10月8日备齐备案建房资料、组织申请五方验收。二、汽配公司在9月26日前由改制办、广汇工程部、八建公司、施工队及职工代表完成5号楼增加工程量的确认工作。三、八建公司须在9月26日前完成与分包商内部分包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分包商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期交付房屋。否则,汽配公司将追究八建公司的法律责任。四、原市场运作建房监理合同总价款不变,5号楼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费及工程延期所产生的监理费由八建公司负责;因5#楼与1-4#楼建设时间相距较远,市场调价增加的5号楼正常监理费由汽配公司承担。五、5号楼按80%应付工程款还余下32万元,考虑国庆节将至,同意分二次付款,但汽配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再按工程进度量付款。六、5号楼竣工验收后,后续工作产生的费用单项结算,按主合同及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为依据,由八建公司提供付款凭据,报经汽配公司按资金申请程序审核后付款。〞
2018年9月21日,桂林市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载明:涉案5#楼项目“壹栋地上陆层住宅3584.46㎡(含入户花园244.02㎡)+阳台半面积226.74㎡符合规划条件要求,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018年11月28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方式建房5#楼建筑面积3811.2㎡,开工时间2015年10月16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8日。
2019年3月26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一、在6月底前,八建公司必须完成市质监站、市住建委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7月份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办理建房不动产登记事宜,汇集办证资料提交政府相关部门。二、本次会议明确了曾在多次会议上强调需要完成而久拖未决的遗留问题及时间节点如下:1、八建公司在四月份完成市场运作建房5#楼工程质量整改,汇集整改资料,将竣工整改报告及整改资料报送市质监站审核备案。2、5#楼消防验收工作因受到1-4#楼申报面积影响,按市消防支队的要求,需要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八建公司应积极的查找资料进行申报备案,在四月底前须取得市消防支队出具的5#楼消防设计备案,并起动第一期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5#楼消防验收工作。3、双方配合做好第一期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申报环保验收工作,由八建公司按市环保局的要求及环保验收标准拟定环保验收报告进行网上申报备案。4、双方积极汇集第一期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竣工资料,在4月份提交市城建档案馆预验,对预验缺项资料,双方须及时查找补充,力争在5月份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并完成档案移交备案工作。三、在完成第一、第二条款工作后,双方财务约定时间对该项目工程全部已支付工程款等费用进行对帐核实,然后按合同约定申请该支付的工程款项。”
2020年1月20日,5#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表载明开工日期2015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1月28日。
2021年1月22日,广汇公司与八建公司进行对账,形成《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建房付款情况》,载明:“一、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对账,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佣金等共计¥18,484,467.65元。二、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共计¥4,924,709.38元(含2014年5月31日对账未包括的三项费用共112,137.00元)。其中:(1)2012年3月228#凭证付环保排污费58,950.00元;2013年3月279#凭证付测绘资料费44,731.00元;2013年4月281#凭证付管线测绘费8,456.00元;(2)八建工程款3,628,493.00元;(3)付5#楼施工许可证规费(含农民工保障金)279,582.88元;(4)付5#楼施工许可证人防费171,510.00元;(5)付桂林市测绘研究院5#楼放线测绘费4,177.00元;(6)付正德审核咨询费(各承担一半)11,746.50元;(7)付施工用电安装费8,800.00元;(8)付5#楼竣工测量费19,065.00元;(9)付5#楼消防检测费8,900.00元;(10)付5#楼防雷装置验收费9,000.00元;(11)付桂林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费14,866.00元;(12)付广西建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35,360.00元;(13)付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土地测绘费8,572.00元;(14)付北冲补偿款480,000.00元;(15)付桂林民泰公司监理费32,500.00元;(16)付八建工程款整改款100,000.00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佣金等共计¥23,409,177.03元(含5#楼基础增加工程款两笔共103,493.00元)。”庭审过程中,八建公司主张第一条“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佣金等共计¥18,484,467.65元”、第二条第一项“2012年3月228#凭证”“2013年3月279#凭证”“2013年4月281凭证#”以及第十六条“付八建工程款整改款100,000.00元”是支付1-4号楼的工程款,广汇公司不予认可。
2021年7月5日,八建公司向广汇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房1-5#楼项目,该项目已全部完工,并早已交付住户入住多年,项目竣工资料也已全部移交桂林城建档案馆存档,项目竣工备案工作也全部完成。至今,该项目的建设费用均未与我公司进行结算,按贵我双方2019年3月26日会议精神,在项目完成档案移交备案工作贵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约定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我公司,但至今贵公司末按合同约定支付。在2020年春节前贵我双方协商在办理完项目竣工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将所有款项全部支付给我公司,但完成项目竣工备案至今贵公司依旧未按合同约定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我公司。贵我双方对拨付工程款数额也进行了多次财务对帐,除了个别款项我公司有疑议,此款留待后期解决外,其余双方都进行了签字确认。贵我双方对结算的方式方法多次进行沟通,贵公司对竣工结算面积有不同意见,鉴于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我公司认为双方有必要委托第三方对建筑面积进行审核,或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确认,以便双方尽快完成结算工作。请贵公司尽快落实并确认结算方式。”
本案诉讼过程中,广汇公司制作并提交《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款支付情况》,罗列141项付款以及相关付款凭证,总金额24000677.03元。其中,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给北冲村的款项有如下凭证:(一)2006年10月10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与甲山乡北冲村订立《协议书》,约定因桂林内燃机配件厂新建职工住房须建围墙形成封闭小区,由配件厂出资为北冲村修建道路一条,并一次性补偿北冲村100000元;(二)2012年4月28日,北冲二组龙忠生等人手写《收条》,金额2000元;(三)2012年5月7日招待北冲二组业务用餐开支520元的报销单据;(四)2012年8月13日北冲一组和二组各领8000元建房活动费的借(领)款单;(五)2012年12月28日处理5#楼封路施工与北冲村冲突而支出慰问金5398元的费用报销单;(六)2014年5月23日、6月3日,以“补助款”“改造工程款”等作为支付项目向北冲村一组、二组支付款项480000元的借(领)款申请书和银行存款凭证。
关于《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八建公司受托办理的“房改办建房批文、建设规划、定点、土地、设计、勘探、验收、绿化、交通道路、环保、给水、给电、排水、排污、消防、防震、防雷、办理职工住房所有权证、职工住房土地使用证等所有与本次市场化运作建房所涉及到的批文、手续、图纸、证明”等手续办理进度问题,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八建公司代表张光辉和广汇公司代表张军共同到相关部门核实之后向本院反馈意见为:截至2021年12月3日,除了土地证之外的其他手续均已完成;土地证首次登记的材料已经齐全;八建公司已经将办理土地证的相关材料交付广汇公司。对于将土地证权属主体办理到谁名下的问题,八建公司表示可以将土地证登记在广汇公司名下,如果要办理职工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则另需要1-5#楼的审计报告并层报各级房改办审核,八建公司为此要求广汇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以明确土地权属登记主体。广汇公司表示,土地证首次登记在该司名下而非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名下的话,可能会对后续不动产权证变更至职工名下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行政政策有不确定性,该司要求八建公司出具确认土地权证办理至该司名下不影响后续利益的书面承诺。八建公司对此予以拒绝。本院对此调解未果。
另查明,2010年3月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1-5#楼工程款未作总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建房委托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建房5#的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一)5号楼工程价款的结算给付问题;(二)八建公司是否有逾期竣工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三)八建公司是否有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四)八建公司是否应履行配合审计工作,以及汇集送交资料、完成审核,办理并交付权属证书等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5号楼工程价款的结算给付问题
八建公司以《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单价1710元/㎡、2015年6月15日《补充协议》约定面积3759.28㎡,结合2016年5月4日预算价3940000元与《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3290000元的差额650000元,加上2021年1月22日对账确认基础加深增加工程价款103493元,计算出5号楼应付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第一,《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涉案项目包含报批、承建、办证三项委托事项,合同固定单价1710元/㎡,是包含报批、承建、办证三项委托事务报酬的计费标准,不仅仅为施工合同工程款。委托事务总价款和分栋工程款的结算给付应当适用不同的成就条件和不同的计价方法。总价款的结算给付条件应当在完成全部委托事务之后,而分栋工程进度款则按照施工合同规范给付,即依照后续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付。依照2019年3月26日《会议纪要》,八建公司完成质量整改、移交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之后,可以申请支付施工合同工程款。广汇公司已付5号楼施工合同工程款已经超过正德公司的预算价格和2016年5月4日《市场运作房5号楼工程进度资金需求预算表》金额,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由于相关办证事项没有完成,故按照《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的1710元/㎡标准结算支付报酬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二,关于已付价款。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市场运作建房付款情况》确认的已付款项目中,八建公司主张部分项目属于1-4号楼工程款,广汇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付款情况》除了部分项目备注为5#楼费用之外,其他项目没有备注,双方争议的“前期费用、工程款、佣金”“整改款”亦未备注适用对象,故八建公司的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八建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八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八建公司是否有逾期竣工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开工日期2015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1月28日,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90天。但鉴于2016年9月21日《关于协调解决原桂林内配厂市场运作建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2021年1月22日《付款情况》均能证明5号楼工程存在增量工程,且2019年3月26日《会议纪要》证明5号楼的验收受前期1一4号楼影响而延迟,故竣工延迟并非完全因八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由于广汇公司没有对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八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期逾期的具体情形和天数,故该项反诉请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三,八建公司是否有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建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受托方八建公司未能按期办理前期手续的,每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关于前期手续,该协议书明确概念为“建房开工前合法有效手续”。因此,按照10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仅适用于前期手续逾期办理行为。综合全案证据,5#楼开工前,其他4栋楼已经完工,应当已经完成相关前期手续,八建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多次产生纠纷,广汇公司也历经改制过程,双方目前对土地证办在谁名下以及相应法律后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后续手续的延迟办理原因较为复杂,并非完全因八建公司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综上,广汇公司要求八建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手续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之四,八建公司是否应履行配合审计工作,以及汇集送交资料、完成审核,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并交付权属证书等义务。本院认为,广汇公司改制导致不能明确土地证权属主体。此情形属于双方在订立《建房委托协议书》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对如何履行《建房委托协议书》的后续办证义务产生分歧,由于双方不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亦未对此达成新的约定,广汇公司要求八建公司承担相应办证义务没有依据,本院对广汇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本诉原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350元(桂林八建公司已全部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为15175元,全部由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院退回151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596元(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为10298,全部由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诉上诉费30350元、反诉上诉费2059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秋月
书 记 员  王曼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