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91305758N。 法定代表人:周美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定路与福利路交叉口东北角(亿景“***”小区5楼商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141X8。 法定代表人:汪志成。 被告:***,男,汉族,194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2元,合计16698元,由原告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