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恒胜钢材市场C-B、C-E-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581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审被告:**元,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胡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胡建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胡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