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祥特殊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2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祥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鹏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祥特殊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华祥特殊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1340958.1元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仍未发现其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52执3323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40958.1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340958.1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海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