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484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1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