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异44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保全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本院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吉A×××**号轿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解除对于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号轿车的查封,事实与理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吉0193民初3758号,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第三人***于2021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000元。第三人***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22年1月4日已支付申请人50000元,尚欠被申请人144000元。申请人基本户因上海金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金额230120元,并且账户内有230120元足以支付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的金额。故申请单位名下吉A×××**车辆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明,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于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0120元或者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保全案件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移送后,已冻结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处,申请冻结金额为230120.00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385.95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查封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A×××**佳美牌汽车车籍,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冻结其账户后,向其名下交通银行长春金桥支行存入足额保全款项。截止2022年4月30日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金桥支行冻结的金额为230120元,足额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其银行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已经足额进行冻结。现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吉A×××**号轿车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号轿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鹤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阚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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