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228号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美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9号8-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十堰市美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