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1140号之一
原告: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华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UHJT9T。
法定代表人:肖彤,执行董事。
被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583755095351W。
法定代表人:BARTRENEA.DEJAEGE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豪
书记员王思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