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9民初741号
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台协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汾市乡宁县枣岭乡可涧村v>
法定代表人:刘文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25元,由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国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阎丽娜
书 记 员   卫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