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50号

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台协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BARTRENEA.DEJAEGER,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信用代码91340300783089311E。

法定代表人:蒋学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