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50号
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台协国际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BARTRENEA.DEJAEGER,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信用代码91340300783089311E。
法定代表人:蒋学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