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1618号
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2209室。
法定代表人:RENATOFALDONLOPESPARR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江苏锦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良,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上脑亥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宇。
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