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1182执恢4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民本城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民本城投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结案,并出具书面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2018)鄂118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昆山昆泰克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鄂118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