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

***、周密等与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304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代理人邓君,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瑾,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密,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邓君,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瑾,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检保,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周密与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被告曾检保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系对自身诉权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密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6元,退还原告***、周密4548元。
审判长李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