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异62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桥河镇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佳西社区。
负责人:姜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宝兴,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
法定代表人:腾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航,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的总公司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债务,因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称,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请求追加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该债务系被执行人的债务,与被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被执行人可以独立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黑1005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预拌混凝土款1039330元,此款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支付20万元,9月20日之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分支机构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被申请人作为分支机构的法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2021)黑1005执9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黑1005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征
审 判 员  魏起兰
审 判 员  马 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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