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7民初26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726928115C,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碾北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副厂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693312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于2023年5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9.00元,减半收取1759.50元,由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兴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闫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