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碾子山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