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碾子山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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