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2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方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方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未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