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民终2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北方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八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丁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林向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燕,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路桥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哈尔滨北方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方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庆路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北方科技公司虽然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施工合同,但是根据一审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为涉案灯岗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可以向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转包人主张权利。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及承包人,也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就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请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北方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海陆
审 判 员 王 宣
审 判 员 赵 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雅文
书 记 员 刘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