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

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2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24层D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96454.94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扣划175339.57元。我院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3721115.3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杨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