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

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宇航,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24层D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动车牌照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及公积金予以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