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3294号
原告: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农场二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满族,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法务,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孔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21栋4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德街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黑龙江浩华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6713元,退还原告668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庆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