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德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9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有价证券、无动产(船舶)等财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但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20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