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德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第11***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66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办理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15***9.00元,案件受理费335***.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前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再返返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剩余欠款及利息在2019年2月5日(春节)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次案件执行费8588.04元由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次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