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QL4X3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3390584H,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佳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佳信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113民初6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瑞安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650.04元,上述款项发放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5、前往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南部新城五经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工程款已支付完成,无剩余款项可供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诚佳信公司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瑞安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3民初9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