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8民初17821号 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325号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淑,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诉被告**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淑偿还瑞安公司备用金及公款18008元;2、判决**淑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事实及理由:**淑系瑞安公司财务。2017年8月17日,瑞安公司向**淑支付了备用金2973元,该笔费用未实际支出。2018年1月底,**淑在未告知瑞安公司的情形下突然离职,瑞安公司不得已的情况下委托了财务公司清理账务、代账,共计花费12000元。**淑离职前尚有公款15035元未退还给瑞安公司。 **淑辩称:**淑并不欠瑞安公司任何款项,不清楚瑞安公司主张款项的来源,不应赔偿公司损失。 经审理查明:**淑于2017年7起到瑞安公司处担任公司会计,于2018年初离职。 2017年8月17日,瑞安公司向**淑转款2973元,备注用途为报账。 **淑于2019年1月1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瑞安公司支付工资,该委员会出具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说明书,**淑遂以前述请求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6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瑞安公司支付**淑9806元。瑞安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渝01民终4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安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淑偿还备用金等,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瑞安公司遂以前述请求诉至本院。 诉讼中,瑞安公司陈述:因**淑突然离职,其聘请财务公司代账等产生了损失12000元,且**淑离职时有公款18008元未退还。瑞安公司为证明前述陈述,举示了财务资料整理交接清单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但**淑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2019)渝0106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终4062号《民事判决书》、收件回执、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瑞安公司与**淑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瑞安公司在**淑担任会计期间,向其转款2973元,但根据备注的转账用途,可以确认该笔款项系向**淑支付的报账费用,瑞安公司以该笔费用系支付的备用金,未实际使用为由,请求判决**淑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瑞安公司主张**淑应向其退还公款15035元,但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瑞安公司主张因**淑突然离职给其造成了损失12000元,但其举示的证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对瑞安公司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 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