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7820号 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325号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3390584H。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备用金10200元。 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员工,于2017年底未告知原告突然离职。离职后未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10月9日、10月22日、12月13日、12月21日共计向被告支付10200元备用金,被告未实际产生花销,也未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离职,10200元的备用金是进行员工办事相关费用,已经花销,原告的**已经签字结算了,所以被告没有欠原告任何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8月4日起到原告处工作至2018年3月26日,担任合同预算部经理。 2017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500元,备注用途打印**竣工图纸备用金。同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元,备注用途**工程事务备用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元,备注用途代办**项目资料备用金。同年12月2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款2500元、2000元,备注用途备用金。 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的工资34294.93元,该委员会出具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说明书,被告遂以前述请求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6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瑞安公司支付**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的工资34294.93元。原告瑞安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渝01民终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偿还备用金10200元,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原告遂以前述请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2019)渝0106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终4061号《民事判决书》、收件回执、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担任合同预算部经理期间,向被告转款备用金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工程开支,被告将该款项用于处理工作事务,是履行职务行为。原、被告双方因报销金额产生争议,应由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