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光明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59号中植方舟苑小区3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胡洋,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146号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758004.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146号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的,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依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 徐 辉
审判员 :吕树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