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7322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剑虹。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