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姜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