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滨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黑0113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莱滨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莱滨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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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