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3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幸福乡***四委。
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660412421X。
被告: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公滨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0岁,住安徽省阜市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