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58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原告****被告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2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