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76万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