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德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德库,院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永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民终354号执行哈尔滨华德学院与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234176.7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 徐 辉
审判员 :吕树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