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乐业镇玉乡村王太屯。
法定代表人:刘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奕峰,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致远中路。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永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0267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2016)哈仲裁字026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