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永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哈尔滨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哈尔滨和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哈啤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崔立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和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司敬闻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