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181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司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