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18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1626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约谈笔录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46236.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646236.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谷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