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号。
法定代表人:国殿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B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弘,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8日作出的(2019)黑01民终7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5819.40元,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1民终7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海燕
审判员 王惠民
审判员 牟进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