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3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净水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
法定代表人:毕庆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工程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和担保人吕凤英名下的二处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将担保书及担保材料上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发包的双鸭山市博爱园小区**一批**三标段**楼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该工程在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有1026163.9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为防止不当支付和转移,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方便其行使诉讼权利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工程款1026163.93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