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5065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恒大街718号后院。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号。
法定代表人国殿文。
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138号海富山水文园BG1栋2单元1层2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泽水泥制品厂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197元,另9172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谷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