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国殿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单元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10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3363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3363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